关于同意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院校试行单独招生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5-29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学发〔2013〕1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关于实行单独招生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及《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潍坊职业学院、山东水利职业学院、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等11所院校自2013年起进行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招生计划。2013年单独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各校2013年招生规模的20%以内,单独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2013年经省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二、生源范围。已经参加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考生均有资格报考单独招生。职业高中及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报名,应符合单独招生的专业要求(具体专业报考要求须在招生章程当中予以明确)。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可直接提出申请,进入对口专业学习(须按要求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


三、考试和录取。各校可单独或联合我省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组织文化考试,也可以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组织以职业技能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录取时应按照我省有关要求上报拟录取名单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凡已被各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及录取。


四、招生章程。各校必须依据国家和我省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招生章程,报我厅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五、组织领导。各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关于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把单独招生工作当作名校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要在省招生考试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试题命制、印刷、分发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和考场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有关单独招生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对于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如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将取消学校单独招生资格。


有关考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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