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职字[2011]20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2003年以来,教育部开展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为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教育部先后认定了我省186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多年来,这些学校在改革创新、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骨干示范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但近年来,为适应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需要,有多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改办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同时,由于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一批学校进行了整合,改变了学校名称。个别学校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改革创新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已达不到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要求。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审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4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11月份在全省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工作,促进骨干示范性学校建设;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调整,建设一批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办学条件好,教育教学质量与办学效益高,社会声誉好,能够在办学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等方面在当地乃至全省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高水平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而带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的提高。使我省形成以国家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以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为骨干,以省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为基础,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布局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既要注重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更要注重质量和效益,突出改革创新和骨干示范作用。
(二)在严格掌握标准的同时,注意分类指导。适当考虑重点学校在不同地区、行业(专业)的合理布局;适当考虑学校所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给学校带来的特殊情况;对艺术、体育类学校要考虑其行业部门的一些特殊规定和要求。
(三)对已提高办学层次或改变办学类型的并已取消独立建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撤销其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三、调整认定的依据
2006年教育部公布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
四、调整认定的范围
2003年以后,经教育部公布的我省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有关学校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安排进行自评。学校填写“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申请表”,报送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负责按照此次调整认定的条件进行复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在评估基础上各市汇总本市国家 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情况,提出“建议重新认定公布”、“限期整改”、“建议撤销”(包括因改办高等职业教育而撤销中等职业学校建制的学校)三类复评意见。
各市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附件1汇总表和附件2学校调整认定表报我厅职成教处(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报送电子稿)。
(三)我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学校进行审议并对有关学校进行抽查,提出建议“重新认定公布”、“限期整改”、“建议撤销”学校名单,上报教育部。2010年教育部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第一、二批国家教学改革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只填写“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汇总表”,不在省抽查的范围内。
各市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工作计划,力求客观、公正地做好这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成教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1916538, 联系人:赵丽,电子邮箱:zhaoli@sdedu.gov.cn。
附件1.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汇总表
附件2.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调整认定申报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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