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5-29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职字〔2011〕3号


 


 


山东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0]1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等六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学校设置管理。


各市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高级职业学校、成人中专、职工中专、农民中专等)、民办学校和教学点的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障、学校管理以及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就业工作等。各学校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包括上述重点检查内容的自查报告报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将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清查情况于4月20日之前报我厅。


要根据区域内社会发展需求,以市为主统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和发展规划,坚决清除零招生的休眠学校;对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等方面与国家规定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要限期整改或撤并;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限制招生,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同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8〕13号)的要求规范学校名称。


因学校撤销、合并等原因造成一校多名的,必须明确一个规范的学校名称从事招生、教育教学活动、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以及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资料、文件和数据等。


新设立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职字〔2009〕3号)等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学校硬件建设、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名称规范等方面的规定,按照设置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保证基本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不得降低标准。


新设立学校和学校名称变更应当及时报我厅备案。


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科学合理设置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当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和教育部最新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依据,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学生职业发展需要,按照市域内人力资源需求的调研和分析情况,统筹调整市域范围内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专业设置要努力扩大对市域内职业岗位的覆盖度。


学校已开设专业与《目录》专业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当规范到《目录》规定的专业名称。鼓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开设《目录》外专业。


开设《目录》内专业应当报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学校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我厅备案;开设《目录》外专业,须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学校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厅核准试办,并由我厅汇总后于每年3月份报教育部备案。


开设涉农专业应当将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教师配备、办学经费保障、教学管理等报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学校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工作。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本科高等学校自2011年起不再招收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生。


鼓励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采取弹性学习形式面向未系统接受职业教育的城乡青壮年劳力、未就业毕业生、下岗转业人员等招生。


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严格审核,及时准确更新、上报学生学籍信息。


坚决杜绝“虚假学籍”、“双重学籍”现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受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在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复注册学籍,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不得为同一学生重复注册学籍。


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教育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自2011年起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采用新格式,由教育部统一格式并监制,我厅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加盖教育主管部门钢印。市、县属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学校和市、县属学校跨省招收的学生毕业证书验印工作由我厅负责。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对于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负责发给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我厅出具学历证明书。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彻底清查区域内职业教育学校设置、专业设置、学生学籍管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管理现状,按照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各市要根据要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审定后的下年度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及招生专业情况按附件7、8、9、10、11、12、13的填写方式报我厅纸质材料一份(加盖公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wfj567899@sdpec.edu.cn,我厅汇总审核后将向社会发布并同时报教育部(首次报送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之前)。


各市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年度所属学校毕业生数量按附件14要求报我厅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并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wfj567899@sdpec.edu.cn(首次报送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之前)。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5.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0]15号)


6.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


7.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设置汇总表


8.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


9.学校招生专业一览表


10.《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审批表


11.专业课程开设情况调查表


12.专业课教师情况调查表


13.技能实训室及主要设备调查表


14.毕业生人数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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