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劳社[2005]57号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创新我省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加速培养既具有基本科学文化素养和较强综合职业能力,又熟练掌握现代职业技能的高素质劳动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在我省职业学校加快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互通”试点,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双证互通”的重要意义
“双证互通”是指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毕业时也可获得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证书。在职业学校推行“双证互通”,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是增强全省职业教育竞争力的需要,是适应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密切职业教育与市场需求关系的需要,是实现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办学方针的需要。
推行“双证互通”的目标是实现“四个有利于”:
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双向靠拢,教学方式优势互补,教学方法不断改进;
有利于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强化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技能训练,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有利于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相互沟通和衔接;
有利于推动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树立大职业教育的观念,统筹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范围
首先选择部分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进行“双证互通”试点,在“十一五”期间逐步扩大到全部国家级重点院校。试点学校的条件是:职业教育办学方向明确,教学设施尤其是实训设施完善、师资配备强、教学质量好,有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工作基础。试点专业选择面向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职业特征明显、技术要求高、操作技能要求复杂、市场需求量大,国家已经颁布职业标准并已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制造类和服务类专业。试点学校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试点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承担本校学生技能培训和协助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做好本校毕业生的技能鉴定工作。争取到2010年,所有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都能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试点的国家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由学校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相关职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由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实施。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试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按照自愿的原则,经省劳动保障厅同意,可按隶属关系向省、市政府申请加挂“××中等职业学校”的校牌,1所学校2块牌子,管理体制不变。学制2年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将就业上岗工作的1年试用期,视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实习期,学制满3年后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积极进行试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课程改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各类职业学校专业课改项目小组,进行专业课程与职业分类、职业标准相衔接的教学研究。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内容改革专业课程结构,优化专业与职业能力相结合的教学方案。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积极开发能适应当前相关职业实际需求和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方法的地方教材和讲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
(五)探索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互通互认办法。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在同一层次内实行理论知识测试互认、互通。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所需要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知识测试实行一考多用,互认、互通。试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学生理论考试成绩既作为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据,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所设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的成绩;试点技工学校的文化和理论考试成绩经教育部门认定,作为学生获得学历证书的考试成绩。
四、试点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试点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共同研究“双证互通”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重点进行试点职业学校理论教学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和要求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指导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重点进行职业学校技能实训的教学研究,指导职业学校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提高毕业生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试点中等职业学校及主体专业的认定。具体程序为:市属试点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经省教育厅同意,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查,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认定批复。
(三)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及主体专业的认定。具体程序为:市属试点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定。省属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经劳动保障厅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查认定。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就业准入法规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
(五)省市教育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试点学校列入100所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范围,其主体专业列入1000个特色示范专业建设范围,并在职教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加强对“双证互通”试点工作的领导
为保证“双证互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成立“山东省职业学校双证互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双证互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双证互通”有关政策,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双证互通”试点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试点工作的平稳进行。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