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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山东省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2 00:00 浏览次数: 64

鲁教高字〔2013〕16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入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全面实施《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为民办高校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1〕14号),决定开展山东省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的必要性


(一)民办高等教育是我省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目前我省有民办普通高校38所,其中本科高校20所(含独立学院12所),民办高校数量位列全国第一。2012年我省民办本科在校生数达20.39万人,占全省普通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2.62%。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无论是从发展规模还是办学层次来看,我省都已经成为民办高等教育大省。


(二)实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建设是对高等教育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民办本科高校实施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工程,对于实施民办高等教育的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引导民办本科高等学校科学、合理定位,突出办学特色,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形成层次类别清晰、具有山东特色的高等教育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建设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需要。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正处在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特色发展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实施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建设工程,有利于助推和引导民办本科高等学校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学校办学思路清晰,办学理念先进,办学定位准确,有鲜明的办学特色,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规划符合区域或行业发展需要,办学条件达到标准。


(二)教学改革成绩突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成效显著,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项目,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显著。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


(三)积极参与区域经济社会重大课题研究和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校企合作密切,机制健全,建立了稳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产学研合作教育成果显著。


(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较高,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职业素养好,近3年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无重大违规办学行为。


(六)申报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的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报范围及评审数量


重点建设3所民办本科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其中,独立学院1所),省财政每所支持1000万元建设经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根据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表述简洁,数字真实准确。申报材料除申报书要求的佐证材料外,可另附其他支撑材料一套。


(二)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愈期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要求请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名校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高字〔2011〕14号)执行。


联系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张琳,联系电话:0531-81676757。


 


附件:1. 山东省民办本科高等教育特色名校建设工程申报书


2. 重点建设专业情况简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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