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文件函件 >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学示范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4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基函(2012)4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经研究,定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学示范学校的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包括两项任务:一是对申报第五批“教学示范学校”的小学进行评估验收;二是对2004年以来已被命名为“教学示范学校”的各类学校进行抽样复查。


二、评估依据


全省教学示范学校的主要评估依据为《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鲁教基字〔2009〕18号)、《山东省普通高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山东省初中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山东省小学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和《山东省特殊教育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标准》。省、市、县、校要依据上述文件组织教学示范学校的创建和评估工作。


三、评估办法


   (一) 第五批小学教学示范学校评估验收办法


各市申报第五批小学“教学示范学校”的数额由省下达(附件1)。评估采取先学校自评、再县(市、区)初评、后市里进行全面复评、最后省里总评的办法进行。经过市级评估达到标准的,以市为单位,于10月20日以前,按照所分配数额向省里提交申报学校名单、《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2)、学校自评报告及市对各申报学校的评估意见。


(二)对已经被命名为“教学示范学校”的各类学校抽样复查办法


对于从2004年以来已经被我厅命名为“教学示范学校”的各类学校,进行抽样复查。程序是先学校自查,再县(市、区)、市复查,后省里抽样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规定期满后省组织复审;复审仍不合格的,撤销“教学示范学校”称号,并给予全省通报。


四、评估工作的组织


各市的评估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教研部门具体承担。各市要根据“严格标准、严密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市的评估办法,扎实做好评估工作。在各市评估的基础上,省教研室将对各市报送的第五批小学教学示范学校评估材料逐一审核,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后,组成省评估组,于10月下旬对申报学校进行实地评估,同时对已命名的教学示范学校进行抽样复查。


 


省教研室联系人:王运贵


联系电话:0531-81758389;电子邮箱:sdsjxyjs@126.com


 


附件:1.2012年各市申报省级教学示范学校数额


      2.山东省省级教学示范学校申报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卢 巍                 共印35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