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外函(2012)7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评选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09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教育系统较好地完成了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任务,在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我厅决定于2012年开展“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励名额
先进单位50个:其中高等学校20个,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小学30个。
先进个人100名:其中,高等学校50名,基础教育方面50名(教育行政部门人员控制在10%以内)。评选范围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中长期从事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人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本次先进个人的评选。人选为公务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各市原则上推荐先进单位1个,先进个人1名;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较多的市,可适当多推荐1到2个先进单位和1到3名先进个人。各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推荐。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顾全大局,配合我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战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服务教育发展和对外开放。
3、重视和支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
4、开拓创新,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活跃,成绩突出,为本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5、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本地区、本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取得明显效果。
6、重视汉语对外推广工作,在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建设和发展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派遣工作中积极主动。
7、对外籍人员子女教育方面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成绩突出。
8、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先进个人
1、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熟悉和掌握国家外交方针和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政策。
2、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怀、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中兢兢业业、乐于奉献、任劳任怨、尽职尽责,业绩突出。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通过国际合作项目,引进国(境)外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4、积极主动承担各级政府、学校国际合作项目,出色完成任务,受到外方高度评价,为我省争光。
5、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选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坚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一线工作人员。
(三)坚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确保先进质量,推荐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四)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2000字左右)。
四、推荐评选程序
请各市、各高校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本市、本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市、各高校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1)和《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2),于2012年3月26日前一式三份报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关表格可从省教育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我厅将颁发 “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颁发“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个人”证书。
表彰奖励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是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共同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于炳文 0531-81916579
附件:1.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2.山东省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