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职院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2011年,我厅依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组织专家对部分高职院校进行了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2年3月20日召开了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委员会会议,对专家组的建议结论进行了审议。在整改一年后,组织专家对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等8所高职院校进行了回访。根据评估委员会审议意见和评估回访情况,经研究确定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山东丝绸纺织职业学院、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聊城职业技术学院、烟台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等8所院校评估结论为“通过”。
该结论已经我厅审核批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12月26日起到12月31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与我厅高等教育处刘宝君联系,电话:0531-81916526,电子邮箱:liubj@sdedu.gov.cn。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