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模范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和山东省优秀教师 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鲁人发[2009]35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七大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认真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和《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9]9号)精神,今年教师节前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联合表彰山东省优秀教师和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和推荐名额
今年我省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6个、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52名,向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127名。评选山东省优秀教师600名,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00名。以上名额,原则上根据学校和单位的隶属关系,依据2008年底教职工统计数的一定比例,按市、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分配(分配名额见附件3、4)。
二、评选和推荐范围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山东省优秀教师的推荐和评选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和评选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过原人事部、教育部和省人事厅、教育厅表彰奖励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推荐和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今年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表彰的全省师德标兵,如未获得过省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应当成为本次评选的山东省优秀教师,也可推荐参加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教师评选。高校师德标兵评选山东省优秀教师,名额由省里统一调剂;市属学校师德标兵评选山东省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推荐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教师,占所在市和单位评选和推荐人选名额。师德标兵获得山东省优秀教师称号,按相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三、评选和推荐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和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四、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8号、16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学德育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部决定从各省(市、区)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一批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省教育厅将在今年推选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择推荐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12名、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5名、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5名、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1名、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名。中小学德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人选(评选条件见附件2,分配名额见附件4)。
五、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
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全国妇联决定对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六、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2009年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将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向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教育部将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得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向获得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教育部、全国妇联将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省人事厅、教育厅将联合发布表彰决定,向获得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与山东省优秀教师和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一并进行。
(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推荐工作,统筹、合理分配各级各类个人表彰名额,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三)人员推荐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
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四)按照国家文件要求,以省为单位计,推荐的基础教育领域先进集体中,县镇以下(含县镇)的农村学校应占60%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应占70%以上。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推荐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比例,分别占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总名额的10%以内。
省教育厅已按上述比例要求,将名额分配至各市,请严格按照附件3、4的要求推荐上报。
(五)评选山东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市单位计,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农村中小学管理人员应占评选总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评选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占评选总名额的15%以上。各市在省下达的山东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总名额内,要严格按照上述比例要求进行评选。
(六)对同时推荐为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推荐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今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报送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向教育部报送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员推荐材料,采取纸质材料和网上传输同时报送方式,网络传输时请务必注意有关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选项的填报。
(七)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省将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从教30年以上、仍健在的优秀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代表中,推荐1-2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并将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报送教育部。
(八)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要向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推荐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推荐评选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被推荐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7)。
各市、各单位应将推荐人选在所在地教育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九)各地在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表彰推荐评选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个层次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活动。
(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处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学校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和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县(市、区)教育局长不参加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推荐,可参加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县(市、区)教育局长参评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应从严掌握,名额在5人(含)以上的市,评选县(市、区)教育局长不能超过2人;名额在5人以下的市,评选县(市、区)教育局长不能超过1人。
八、申报材料和时限
(一)各市、各单位须按要求上报如下材料: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5)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6),报送一式5份。《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8),报送一式3份。
《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同时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jybz.edu.cn。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电话:0531—86109541。
2.《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统计表》可通过“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下载填报,报送一式1份。
《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情况统计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情况统计表》、《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人选一览表》可由“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自动生成,报送一式1份。
3.《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附件9)、《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10)、《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师工作者评选情况统计表》(附件11),报送一式1份。
4.推荐评选工作总结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报送1份。
5.各市确定1-2个成绩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可在全国范围宣传报道的先进集体或典型人物作为重点宣传对象,同时提供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200字以内的事迹简介,报送2份。
(二)上述材料均需提交书面打印材料,同时提供电子版文档。电子板文档中,审批表、工作总结报告、重点宣传事迹材料为Word文档,一览表、统计表为Excel文档。
(三)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
九、组织领导
省人事厅、教育厅成立全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推荐和表彰奖励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评选事宜及材料报送联系人:管恩文、蒋文莉。联系电话:0531-86109541,81916661,81916659。
附件:1.全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3.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4.全国先进个人和山东省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5.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6.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7.征求意见表
8.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9.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10.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11.山东省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师工作者评选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1
全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齐 涛 省教育厅厅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杨喜坤 省人事厅副厅长
张兴民 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兼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
成 员:高 光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陈国前 省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王积众 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
毛有高 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关延平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宋伯宁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处长
刘凤山 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处长
孙 玲 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处长
李崇岗 省教育工会主席
办公室主任:陈国前(兼)
附件2
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除须满足“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评选条件
(一)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连续3年成绩优秀。
(二)能够出色完成《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工作职责,所带班级具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团结奋进、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三)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认真指导班级团队组织建设和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注重与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家访,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评选条件
(一)热爱中小学德育课教学工作,从事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课、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10年以上。
(二)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改进德育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参与德育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善于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善于结合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重大事件,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地开展德育教学,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四)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有国家级或省级德育研究成果(含发表、获奖、交流的论文、案例、教案、课件或课题)。
三、“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在第一线从事学生德育工作10年以上(共青团干部、少先队专职辅导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成绩突出。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德育工作改革,科学开展德育管理,注重创新德育工作手段和模式。
(三)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德育科研,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组织开展德育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各种文体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注重与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
(二)热爱和钻研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学识魅力、人格魅力强,教学效果突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和科研、管理以及教书育人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岗位工作10年以上,至今仍在教学一线的教师;教学工作虽不满10年,但确有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
六、“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修养,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注重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能够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为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