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公发〔2009〕75号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
一、 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加强校车和驾驶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据统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运输单位(车主)、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时,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资质进行一次审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学生交通安全(包括乘车安全)教育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制止、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理非法运营车辆和驾驶人,督促运输单位(车主)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对没有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和没有校车车辆标志牌的,一律不允许从事运送中小学生和幼儿。
二、重新清查,强化管理措施
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在用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和驾驶人、车辆载客人数、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清查,并认真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对新增的接送中小学、幼儿园的车辆和驾驶人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同时,要通过定人、定校、定车的方式,督促学校立即对自有接送学生车辆集中进行一次认真检验,检验的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检验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校车管理措施落实。要优化学校周围运送学生车辆停车区域,合理设置统一乘车站点,防止出现车辆乱停乱放、学校门口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
三、 加强路巡路查,严查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教育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要求,严格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积极做好校车外观标识和标牌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警力,加大对接送车辆通行路段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管控力度,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对于车辆超员、车证不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扣留车辆,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对驾驶人从严处罚,对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要严禁其驾驶校车接送学生,同时依法追究车主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认真做好重点节假日、学生放假回家、返校、出游的安全检查和教育,消除事故隐患。
四、 加强宣传,强化源头控制
各地公安、教育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使用无牌无证车、拼装车、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危害,监督学校、幼儿园坚决不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和儿童;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使社会、学校、校车经营单位和驾驶人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校车交通安全。各地公安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行动,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请各地于4月底前将《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排查一览表》报省公安厅、教育厅,工作中的其他情况随时报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