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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5-13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基函(2008)14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中


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招生行为的各项要求,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和班额要求招生,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和我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的有关规定,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占用学校正常教育资源招收复读班和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


三、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监管,依法规范其招生行为。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对民办普通高中进行重新审核。凡公办高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制或擅自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必须尽快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严禁以“民办学校”、“公有民办”和“民办公助”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必须符合有关招生管理的规定。除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要求确定招生范围外,其他招生行为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要求。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以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依据,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确保教育公平。要对本地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品学特别优秀学生、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对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学生名单、项目和分值,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要求,我厅要对各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逐一核查。未报送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文件的,务于 5月 20日前 报基础教育处(邮箱:sdwzhg@163.com,电话:0531-81916518)。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管,综合利用专项督查、暗访抽查、来函来电随查等形式,及时制止、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包括公办学校招收复读生在内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今年秋季开学后,我厅将组织治理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复读生等规范高中招生行为工作专项检查,对无视上级规定仍然我行我素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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