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004502323D/2007-00089 发布日期: 2007-12-24
发布机构: 山东省教育厅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07-12-2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24 11:00 浏览次数:

鲁教基字[2007]21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现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推进我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依据和目标   

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依据是: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评价目标是: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的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价我省中小学校的课程实施状况,力求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价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为达到全面提高全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目的,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将导向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引导学校在课程实施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学,控制学科知识巩固型作业,加强学生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做到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又提高学科教学质量。引导学校遵守关于学生作息时间的一系列规定,督促各级政府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有条件开设好各门课程。   

(二)系统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主要是对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的评价为主要内容,在评价理念、评价方式、评价功能上要侧重课程实施、课堂教学和学校活动安排等方面。   

本方案中的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的评价指标体系在理念和主要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又有各自的针对性。   

(三)科学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体现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评价手段的科学化,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要体现先进的课程理念,在指标设定、权重分配上要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要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对量化的指标进行充分论证,避免主观随意性。同时,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要注意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引导和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四)可操作性原则   

本评价方案对评价标准、观测点和信息收集方法等都做出了准确而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课程实施情况评价方案的普及运用,有利于学校完善课程设置、实施与评价。   

(五)激励性原则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宗旨是通过评价促进学校课程建设,提高学校课程实施水平,因此本评价是合格性评价,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四、评价对象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的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小学,同时将根据对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评价的结果,形成区域性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评价报告。   

五、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本方案分别设置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课程管理评价指标,制定评价标准。设三级指标,分别定量赋分。三个学段的一级指标相同,即课程理念、课程开设、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学校课程特色。二、三级指标和评价标准各有侧重。评价结果以A、B、C、D四个等级呈现,并写出评语。

A(优秀):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均为A,并且总分≥450分。   

B(良好):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最多1项为B,其余均为A,并且总分在375-449分之间。   

C(合格):有▲▲号的指标均达到要求,有▲号的指标最多2项为B,其余均为A,并且总分在300-374分之间。   

D(不合格):有▲▲号的指标有1项或以上达不到要求,或有▲号的指标有2项以上为B,或总分≤299分。   

六、评价结果的处理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年度性常规评价,每年按计划由省、市、县(区)分层级进行,评价结果分层级每年按“合格学校”、“不合格学校” 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合格学校”,按管理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其由教育部门已授予的各种称号,并责成限期整改。问题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分建议。   

七、实施办法 

(一)评价信息采集   

评价时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方法采集信息:   

1、听取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   

2、召开师生与家长座谈会。   

3、查阅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科教师的教案或教学设计,教师学习记录,学校各种媒体的内容,学校会议与教研会议记录,课程表,课程建设与管理文件,学生作业,学生成长档案袋和成绩册,教师档案,教师的教研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原文,教师上公开课、优质课与主持或参加科研课题的证书等资料。    

4、进行问卷调查。   

5、实地查看校园、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学校宿舍,以及体育艺术、实验用书、网络等设施设备。   

6、随堂听课或观摩学生的自主学习、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现场等。   

7、评价工作进行期间发布评价公告,接受来访、信件及通过网络提供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 

(二)评价办法  

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由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省定评价标准按三个层级分层组织实施,由各级教研机构具体承担。作为经常性工作每年进行。省直接评价普通高中,并对市、县(区)评价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市直接评价初中,并对所辖县(区)评价进行指导、抽查和监督;县(区)直接评价小学。各层级的评价,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轮。省、市、县(区)三级每年都要对评价工作进行规划、部署、总结,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八、组织领导

全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研机构具体承担。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高度重视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宣传。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评价工作顺利推进。各级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机构要规范评价行为,做到充分论证,科学实施,不断增强本评价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做好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全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山东省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指标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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