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计字〔2006〕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
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省直有关部门教育处:
现将《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我省高等教育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把重点放在办学质量上”的重要决策,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东省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思路,把握好发展节奏和发展速度,以调整和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为重点,统筹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实现高等教育工作重心由外延发展向内涵发展的重大转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二、院校设置工作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调控、优化高等学校布局和高等教育结构的主要手段,是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应加强对市属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全面规划,严格把关,按需提出设置申请。今后各市在提出设置或改建市属高等学校申请前,应先将预案与我厅进行沟通,凡不符合“十一五”期间我省高等学校设置有关原则的,不予受理。
三、有关省直部门和市要加大对高等学校的投入,保证举办的高等学校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高等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低于省属高校标准,保证投入高等学校的经费逐年增长。对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达不到省属高校标准的学校,要控制其招生规模和新增专业。
四、“十一五”期间,我省的高等职业教育要以调整和优化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结构和科类结构为重点,控制新设置学校数量,基本稳定发展规模。积极引导和推进现有高等职业学校从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出发,进行专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逐步完善我省高等职业教育的区域布局和科类结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以各种形式将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等)并入高等学校,属高等教育机构的合并、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市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对未经省政府批准,已擅自合并或并入的,应及时纠正或重新按审批程序报批。
附件: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
二○○六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