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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救助特困学生募捐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01 00:00 浏览次数: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倡导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民族美德,帮助特困家庭的学生完成学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定于今年5月集中在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救助特困学生募捐活动,建立红十字教育救助基金,对因贫困难以坚持学业的职业学校学生、因病需要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在校学生和志愿献身社会主义农村建设而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的贫困大学毕业生(靠贷款完成学业的)进行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救助家庭贫困学生,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宗旨,为特困家庭学生提供教育和医疗救助,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按照韩寓群省长对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的批示:“募捐是好事,一定要自愿,不要分指标,不要压任务。好事要办好,善事有前景。”整个活动都要以韩省长批示为指导,坚持自愿原则,把好事办好。
二、活动主题
为贫困家庭的学生献爱心
三、活动口号
一切善良的人行动起来,为贫困家庭的学生献一份爱心。
四、活动时间
2006年4月—5月
五、活动范围
全省教育系统
六、组织机构
成立2006年救助特困学生募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募捐活动。由王军民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教育厅、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组成。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军民(副省长、省红十字会会长)
副组长:刘俭朴(省政府副秘书长)
        齐  涛(省教育厅厅长 )
张兴民(省教育厅纪检组长)  
张心宝(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王志民(省红十字会副会长)
成员:玄兴华、金汝华、王书华、周佳敏、邢顺峰
七、捐款方式和活动要求
(一)鼓励捐款,形式不限。活动本着“捐款不拘形式”的原则,在全省教育系统内进行募捐,捐款采取自愿的方式。
(二)广泛发动,深入动员。要加大募捐活动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树立和弘扬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省红十字会负责协调省委宣传部在省电视台、平面媒体、网站报道有关活动情况;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内的宣传和发动。
(三)统一行动,统一管理。募捐活动是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活动。募捐工作要统一管理,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联合发文启动募捐活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驻济高校的募捐款项由省教育厅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接收。汇总后,交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出具捐赠收据。
(四)按照属地原则,驻外地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募捐活动由所在市红十字会、教育局统一组织。所募款项交所在市教育局,由教育局汇总交市红十字会。
(五)帐目清楚,专款专用。募捐款要做到帐目清楚,严格管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省红十字会建立募捐款使用情况公示制度,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所募资金主要用于:一是资助因家庭困难难以坚持学业的职业学校学生;二是资助因病需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在校生;三是资助志愿献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到农村基层任教的贫困大学毕业生(靠贷款完成学业的)。大型救助项目,省教育厅和省红十字会协商安排。收支情况报审计部门审计。
八、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中旬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作募捐活动宣传品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形成舆论氛围。
(二)组织捐款阶段: 4月下旬——5月中旬
各单位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省教育厅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募捐工作。
(三)总结阶段:5月下旬
省红十字会做好汇集捐款、总结和表彰工作。
九、表彰办法
(一)执行《山东省红十字会关于捐赠工作的表彰奖励办法》。
(二)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联合召开募捐表彰大会。
十、相关资金使用
(一)省红十字会接受的捐款主要用于支持驻济高校和欠发达市的失学特困学生的救助;各市、县(市、区)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地特困学生的救助;倡导发达市适当支援欠发达市。
(二)开展募捐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印刷资料,制作纪念品,举办各种活动费用等,可从募捐资金中列支,但总额不得超过所筹善款的5%。
联系单位:山东省红十字会 
联 系 人:金  桥 
电    话:0531—85599985
联系单位:山东省教育厅机关党委
联 系 人:刘俊才
电    话:0531—86102728


山东省红十字会


山东省教育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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