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职函(2005)7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5年民办学校招生
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维护办学者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我省民办学校的招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2005年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2005年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管理,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统筹安排、协调好有关招生宣传的工作。各级招生管理机构和各招生学校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有序地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要增加透明度。
二、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按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时要出示2005年教育部组织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对外招生。
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广告要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备案时要出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批准文件和《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未参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的学校和未换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四、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办学层次、招生专业、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招生人数、招生范围、证书发放、收费标准等。
五、招生广告须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经备案的广告,其发布有效期为3个月,逾期或确需改动广告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广告,填制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招生广告备案审核表》,并进行统一备案编号。备案编号须列入刊播内容,不得缺漏。
六、如发现未经审核备案或未按权限审核、广告内容有改动、逾期发布的招生广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该广告刊播。
七、各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审批机关备案后,不得改变其内容。严禁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将“职业学院”或“专修学院”等字样省略,缩写为本科院校校名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擅自改变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误导性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作为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作出不负责任的许诺等欺骗性宣传。
八、对违反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发布招生广告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退还学费、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招生广告时要坚持原则,认真审查广告内容及办学资格。对不负责任、循私舞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