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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01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财字[2004]19号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
检查验收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印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检验高校近些年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更加适应学校发展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管理办法》和《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的必要性;要在全校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全校师生对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动员全校力量,对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和总结。
二、检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检查验收工作以《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执行《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检查验收标准》(下称《检查验收标准》),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实行100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合格:
(一)检查验收当年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资产流失、毁损事件;
(二)未安装《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或者多校区高校未全部安装应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三)帐实严重不符(“帐实管理”指标第二项评分不足10分)。
省抽调部分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业务骨干,组成检查验收工作小组,具体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小组首先要听取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介绍,然后按照《检查验收标准》对校(院)长、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并随机抽取部分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具体检查验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熟练情况以及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与维护情况,并逐项评分。
三、检查验收的时间安排。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将于10月中旬开始,11月底前结束。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此次检查验收点多面广,是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检验。为保证检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高校要对照《检查验收标准》,做好自查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向两厅提交自查报告。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以后,省将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对检查验收优秀的学校进行表彰。
五、改进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保证高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常抓不懈。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是推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省将长期坚持下去,不定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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