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
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最近,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
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鲁办发〔2003〕23号),就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十四大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教育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工会作用
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要求,开创教育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教育工会工作的各个方面。要把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国工会十四大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教育工会工作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要切实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团结动员全省教职工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功立业。
教育工会组织要准确把握在新时期的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特色活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教育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及时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为教职工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努力维护教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积极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依据《工会法》,健全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要继续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坚持1年至少召开1次教代会,凡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积极开展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要特别关注民办学校的民主制度建设,在民办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积极探索与民办学校办学体制相适应的民主管理的实现形式。要继续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拓宽公开领域,完善公开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校务公开评估体系。各级教育党政和学校,要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在研究制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时,必须吸收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工会要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反映教职工的呼声,使改革方案尽可能符合大多数教职工的意愿。
三、努力做好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模范是我国工人阶级的杰出代表。要切实关心教育系统劳模的工作和生活,弘扬劳模精神,积极营造尊重劳模、爱护劳模、学习劳模的社会氛围。要健全完善劳模档案资料系统,准确掌握我省教育系统劳模的现状,包括现有人数、工作环境、生活水平及健康状况等,并定期跟踪访问。要按照“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待遇上从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劳模待遇的各项规定,做好教育系统离退休劳模享受荣誉津贴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劳模疗养、休养制度和健康查体制度。对因收入水平低、患病负担重等原因,生活面临较大困难的劳模,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四、切实加强教育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四化”标准,把年富力强、群众威信高、熟悉教育、热爱工会工作、能够干事创业的干部选拔到教育工会领导岗位。要依据《工会法》规定,保持工会领导干部在任期届内相对稳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届内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调整。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党组)在提名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候选人时,应考虑同级工会的党员负责人;高校党委在换届考虑人事安排方案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条件,向上级党委积极争取,安排工会主要负责人进同级领导班子。要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工会干部的管理纳入党委的统一规划,及时研究,认真落实。积极实施工会干部与党政干部的交流,加强对工会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五、大力促进基层教育工会组织建设
要认真研究教育工会组织体制存在的问题,坚决制止、纠正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和机构的行为,积极探索发挥基层教育工会组织作用的有效途径。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工会”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新建学校特别是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组建工会工作。要通过建好“职工之家”,开展“职工之家”达标升级活动,大力推进基层教育工会规范化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为基层教育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六、进一步加强省教育工会直属高校工会干部管理工作
要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领导干部的管理。省教育工会直属高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事前征求省教育工会的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经省教育工会同意后,高校工会要履行民主程序。省教育工会直属高校工会委员会、常委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要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七、依法强化工会经费的收缴力度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的物质保障。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收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利。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的经费、财产和账户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益,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挪用应当收缴或上解的工会经费。
山东省教育工会 2004年2月17日印发
鲁教工〔20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