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
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财政厅联系。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切实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困难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2001〕17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立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市、县两级财政都要设立助学金专款,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条 助学金经费来源,一是各级财政安排的助学金专款;二是鼓励社会各界捐款;三是其他收入。
第四条 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而未入学、已辍学和可能辍学者。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儿童、孤残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应优先资助。
第五条 助学金主要用于抵减贫困学生的杂费、书本费以及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住宿费、公寓用品费和生活费。
第六条学生申请助学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校核实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助学金的发放应坚持“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针对贫困程度不同的学生,应相应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可全额免收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公寓用品费和住宿费,也可部分减免。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金额除在校内张榜公布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助学金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核准后的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和数额,将助学金全额及时拨给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学校应及时办理助学金的发放事项,保证学生入学,不得因学生交不了杂费、书本费、寄宿生活费等而拒绝学生入学。
第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助学金帐户,专项核算助学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学年应对助学金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审计结果进行通报,并将审计通报情况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资助中小学贫困学生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十三条凡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一经查实,停止给其所在学校划拨助学金,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条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