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职成教司
《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职成教科(处),济南市成人教育局社管处,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职成司《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3]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这次合格评估是贯彻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对于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地、各学校对此予以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我们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原则要求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作为此次合格评估的基本标准,各地、各学校在评估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执行。
三、目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参加此次合格评估,可直接申请颁发合格证书。市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是否要参加合格评估,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其余各类招生满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均须参加此次合格评估。
四、此次合格评估工作主要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要于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工作情况、合格学校申报表、拟认定的合格学校名单,其中含未参加合格评估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报我处统一汇总审核。我处委托山东省中专教育学会成立相应的评估机构,负责省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合格评估工作,并对各市的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五、省教育厅将根据评估结果认定“山东省合格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合格学校名单。对不合格学校将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将予以撤并。
附件:
1、教育部职成教司《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指标体系》
4、山东省合格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
附件1:
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布局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我司决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到2003年底,东部地区学校要基本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中部地区85%以上、西部地区80%以上的学校要达到设置标准的要求。到“十五”期末,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成为合格学校,在全国初步建立起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二、评估工作的原则要求
1、坚持以评估促进改革。评估工作中要强化市(地)人民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进一步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2、 坚持以评估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评估工作中要从满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整体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要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3、坚持严格掌握标准。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评估标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原则要求和各项规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实行)》(体群字[2001]167号);文化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意见和合格标准。
评估结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合格证书。证书内容和式样由各地自行制定。
各地应对不合格学校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办学条件较差、与规定的合格标准差距较大的学校,可以结合本地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进行整合或调整;对目前办学条件不达标、但确有必要独立设置的学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限期改进办学条件,加快建设,使其达到合格标准的要求;对限期改进后经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学校,应停止其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或予以调整。
四、评估对象
参加本次合格评估的学校范围包括: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招生已满3年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技工学校。
1999年以来经教育部组织评估,根据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条件和国家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条件审批的原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参加合格评估,直接发给合格证书。
五、评估工作程序、组织领导及时间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并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合格评估。此项工作应于2003年7月底前完成,同时要向社会公布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8月底前,将合格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全部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名单报我司备案。
各地1998年以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为省级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是否需要参加合格评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1999年以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为合格的学校,是否需要重新评估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工作的领导,统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工作计划,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2: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 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 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标准发布之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