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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高职教师中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01 00:00 浏览次数:

鲁教科字〔2003〕1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在全省高职教师中开展非全日制


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省高职学校(含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院校、民办高等院校和开办“三、二连读”高职班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教师中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形式


通过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申请硕士学位、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等多种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采取脱产进修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形式,提升我省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逐步满足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一)集中学习时间为1年,公共课单独编班学习,专业课与培养学校在校研究生同堂听课。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相应课程并考试合格,颁发《研究生课程高职教师进修班结业证书》。


(二)获得《研究生课程高职教师进修班结业证书》者,可向培养学校申请硕士学位或参加全国专业硕士学位或参加全国专业硕士学位联考,攻读专业硕士学位。


二、入学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职学校专任教师均可以报名参加。


三、培养学校


每年从高职学校中招收2000名左右的教师进行培养,暂定山东大学、青岛海洋大学、石油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等研究生教育办学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承担具体培养任务。


四、组织领导


高职教师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工作,由我厅科研处(省学位办)负责,会同人事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共同组织,由相关处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检查教育质量,协调报名、考试、学位申请等工作。


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与学员所在学校负责高职教师的报名、入学资格审查,组织报名工作。


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负责学员的教育教学和学位申请、学位授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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