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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01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语委
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文明办、语委: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需要,实现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省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总体工作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我省县城和县级以上城市城区部分,评估重点为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行业。
二、工作总目标和具体规划
    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总目标:2010年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普通话在全省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具体规划:济南、青岛两市市区2003年左右、其他各市市区2005年左右、县级市市区和县城2008年左右初步普及普通话,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各类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并在工作中自觉使用普通话。1954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人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应努力学习、使用普通话。
    根据国家提出的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的时限要求,我省应在2003年左右完成对一类城市城区的评估,2005年左右完成对二类城市城区的评估,2008年左右完成对三类城市的评估。各市可以从实际出发,对所辖市、县(城区)提出具体的达标时限要求。
    三、评估内容和合格标准
    评估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3个方面。二类城市的合格标准是:综合管理42分以上,普及普通话70分以上,社会用字管理70分以上,总分182分以上。三类城市的合格标准由各市确定,并上报省语委。
    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地方各级政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我省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省语委统一规划和协调。一类城市(济南、青岛)依照国家规定的操作办法由省组织评估组评估、认定,教育部派员监督;二类城市(地级市)由省组织评估组评估、认定;三类城市由各市组织评估组评估认定,省派员监督。具体程序如下:
    (一)城市自评自查
    1.动员部署。认真学习掌握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有关文件,制定实施计划,把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目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发动。
    2.对照《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及其细则》(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改进工作。在各系统确定一批联系点,对照相应标准要求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间进度。
    3.参照省语委制定的自评要素,制定、下发区和系统自评方案,由市语委办牵头组织,逐个区、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
    (二)组织评估认定
    1.根据市政府的评估申请报告,省语委协商各有关市,确定必查和随机检查的单位和评估日程安排。
    2.派出评估组到实地检查。评估组由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组成。
    3.省教育厅、文明办、语委公布认定结果。
    五、实地检查评估操作办法
    (一)实地检查评估程序
    1.听取受检单位、部门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与受检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逐项实地检查;
    5.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和城市评估报告,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馈。
    (二)实地检查评估的单位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机关、市教育局,随机抽查市级委(办、局)、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各1处。
    2.学校:随机抽查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师范院校、非师范类普通高校、民办学校各1所。
    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随机检查1处电视台或电台;抽看上述电台、电视台任一频道的3个新闻节目,3个专题节目,9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1家报刊社,抽看当年上述报刊各3期(份)。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各1处,医院或邮局、银行1处,影剧院或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1处,大商场1处;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9处。
六、评估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提升城市的整体文明程度,带动周边地区和广大农村用字规范化水平的逐步提高和普通话的逐渐普及,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各级领导要把大力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提高到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要把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以上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按《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市文明办、市教育局要通力合作,明确职责,把达标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各方面工作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全面发动,重点突破
    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大众传播作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市民自觉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意识。要把党政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公共服务行业4个领域作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按期进行督导检查,抓好贯彻落实。要把推广使用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渗透到这些重点领域的日常工作中,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这些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水平。
    (三)动态管理,逐步提高
    要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动态化管理,遵循语言规律,加强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要善于总结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阶段性成果和经验,及时推广应用。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既是一个达标性评估,又是一个过程性评估,部分评估结论要综合近3年的指标才能得出,因此,要重在抓过程,重在抓建设,重在抓速度,重在抓实效。要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把发展作为评估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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