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近几年来,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得到了健康、稳步发展,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非法印刷、销售质量低劣的盗版自考教材和辅导读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考试秩序。为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保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和社会信誉,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出版物市场,决定对全省自学考试教材、教辅读物供应秩序进行整顿,严厉打击盗版教材和盗版辅导读物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护自学考试教材、教辅读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自考办和省自考办组织编写和指定的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考试大纲以及教材和辅导读物,著作权归全国自考办、省自考办或指定教材的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出版、印制和销售。
二、规范自学考试教材、教辅读物的供应渠道
省自考办受全国自考办委托,负责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省自考办承办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考试、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等考试用全国统编教材、大纲和辅导读物的供应工作;各市、县(区、市)自考办受省自考办委托,负责以上教育考试读物在本市、县(区、市)的征订和供应工作。各级自考办要把自学考试教材、大纲、辅导读物的供应工作作为自学考试的一项最基础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尤其是在考试报名阶段,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社会和考生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和考生了解自学考试教材的供应渠道、购买正版学习资料的方法以及购买和使用盗版学习资料的危害,确保考生购买正版教材、大纲及教辅读物。各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要自觉做到不是从自考办渠道供应的教材、大纲和辅导读物不进不销。
三、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教材、大纲及教辅读物供应的管理
各级教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及时了解考生用书情况,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坚决杜绝盗版教材、教辅读物流入考生手中。在考试报名期间,要严格执行“先购(订)教材,后报名”的工作程序。要加强对复考生手中教材的审验工作,如属盗版的,要收缴,并追查来源。要定期检查当地院校、社会助学单位自学考试学习资料的供应和使用情况,若发现供应和使用盗版学习资料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重的视情况取消其办学资格。
四、严厉查处盗版盗印自学考试教材、教辅读物的行为
各级教育、新闻出版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当地自学考试教材、教辅读物市场进行整顿清理,严厉打击辖区内印制和销售盗版自学考试读物的活动,严肃查处订购、使用盗版自学考试读物的行为。对印制或销售盗版自学考试读物的印刷厂、批销点、书店等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年3月份、9月份两次考试报名时间,是考生购买、预订教材、教辅读物相对集中的时期,各地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大对盗版自学考试读物的查处力度。
鲁教考字【2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