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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普通高校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 2006-09-01 00:00 浏览次数:

山东省2003年普通高校
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教兴农战略,积极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2003年我省继续执行农业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农业院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在部分高等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学生。现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招生计划


  2003年有三所高等院校(中国农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计划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560人。


  二、报 名


  (一)报名时间


  4月7日至4月9日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条件


  现住户口在农村或农、林、牧、渔场(厂、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志于献身农业和农村发展,高中或农业职业技术高中毕业后直接参加生产实践两年以上,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身体健康。


  2.推荐办法


  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采取推荐报名的办法,各县(市、区)具体推荐名额附后(略),分配到推荐名额的单位应及时将推荐名额及招生学校、专业向社会公布。


  (1)确定初选名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自愿申请报名,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单位职工集体评议,按分配的名额推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要向群众公布,所在单位对推荐考生审核后,组织填写《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考生资格审查表》。


  (2)确定推荐考试名单。《招收有实践经验学生考生资格审查表》由推荐单位及时报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确定推荐考试名单,填写审核意见,并通知考生。


  3.考生必须持户籍证、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县(市、区)招办对报名的考生按省招办的统一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并办理《普通高校招收实践生专业考试准考证》,准考证加盖公章并塑封。


  三、考 试


  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农医类统一文化考试和专业课加试。文化课考试科目及时间与普通高考一致。


  专业课考试由各招生学校组织,考生持身份证、《普通高校招收实践生专业考试准考证》到推荐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参加考试。


  报到时间:5月10日


  考试时间:5月11日上午9:00至11:00


  各招生学校将考生的专业成绩按省招办提供的数据库结构上报,并打印《考生专业课成绩册》(分县区打印),于5月30日前报送省招办计划信息科,同时通知考生本人。


  四、填报志愿


  填报志愿时间随着普通高校本科批进行。考生必须填报已参加专业考试的院校志愿,否则,填涂的志愿无效。院校代码及招生计划在省招办计划本中单独公布。


  五、录 取


  省招办在全部实践生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1.5的比例向招生学校投档,招生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时省招办确定文化及专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新生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签发,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六、其 他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学生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相关高等学校和招生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领导和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公平、公正地选拔新生,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发生的徇私舞弊行为,要给予严肃处理。


  为确保新生质量,入学后要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随时取消其入学资格。


附件:


农业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
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生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农村青年(以下简称实践生)是高等农业院校为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高等农业人才通向农村和基层单位,为农业生产第一线培养和输送立志献身农业现代化的高级人才的渠道。


  第二条 招收实践生是开发农村的智力资源,稳定农村科技队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章 招生对象


  第三条 现住户口在农村或农、林、牧、渔场(厂、村)的青年。含以下两类。


  1.高中毕业后直接参加生产实践两年以上,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愿为基层经济发展服务。


  2.有志于献身农、林、牧场以及乡镇企业和海上渔业生产的具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在岗青年。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各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实践生要根据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主导产业的实际需要与地方人事、计划等部门共同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五条 实践生的招生计划应纳入国家核定的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内。招生学校根据基层对人才的实践需求在国家计划中安排,并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高等农业院校招收实践生以专科为主,有条件的学校经国家教委和农业部批准并根据地方需要招收本科生。


第四章 报 名


  第七条 考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年龄在25周岁以下,未婚;身体健康;


  3.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持有绿色证书的青年,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


  第八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农村青年均应允许报名,实行公开报考,考生必须持三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和高中毕业证)原件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填写由国家教委、农业部统一制发的考生资格审查表。


  第九条 为保证实践生的招生质量,其计划招生数与报考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3,报考人数不足的,其计划相应地调整。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生学校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招生学校在接受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审查表或“绿色证书”,并验视三证原件。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校应加强管理,对违反普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三条 考试的形式,可采取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或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农林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青年的单独考试,同一省一般只采用一种办法,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文化课和农业综合技术知识两部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可根据招生专业选择4-5门统考科目,加试农业综合技术知识。本科必须测试外语。


  考试的形式和科目由招生学校和省招办商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严格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兼顾平衡的原则,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省组织的单独考试由省招生办统一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持有绿色证书或在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点的在岗农技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学校将录取的新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第七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前地方政府人事、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学生入学时凭合同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待遇,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各招生院校要根据实践生的特点和将来的服务方向,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基础教学,注重能力培养,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实践生的培养可以采取与地方联合培养的方式,实践能力的培养可以回到地方与当地的生产实践紧密结合,使实践生的培养更有利于地方需要。


第八章 就业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实践生就业实行学生来源于地方和服务于地方双挂钩合同制,毕业后按合同就业,享受国家计划内其他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若实践生毕业后不执行合同,应追回其全部培养费,户口已迁入学校的将转回原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和普通高等农业院校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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