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问题事关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事关中央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中小学收费问题一贯十分重视,多次下发文件,采取了一系列防范和治理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一些地方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31号)对中小学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做了明确规定,现重申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杂费: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城市(含县城,下同)小学每生每学期5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90元。
2.住宿费:农村学校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50元,城市学校每生每学期70元。
3.借读费: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借读费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4.电教教材费:省、市、县三级电化教学示范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元。非电化教学示范学校不许收费。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省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费、作业本费、班费、取暖费、自行车看管费和学具代收费等6项。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费标准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成本价收取,班费、取暖费、自行车看管费和学具代收费由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
(三)高中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11号)要求,市及市以下所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授权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除上述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未经省授权,各地无权自行设立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凡已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取消、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严禁学校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公用经费”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投保,不得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严禁以“代办费”、“回扣”等方式从学生身上谋取任何经济利益。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学校对上述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试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二○○二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试行“一费制”后所形成的资金缺口,应按照核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由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县级财力无力解决的,应通过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反映。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学的收费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必须凭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收费公开卡》上必须按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正确列示,学生交费后,必须由学生家长签字,严禁为应付检查由学生和老师代签。各项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和代收费票据,严禁使用白条收费或无票据收费。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不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凡有举报中小学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坚决制止违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逃避监督。各地要加强对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别要加大对收费不入账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学校各项收费按规定收取,按规定使用。
三、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增加收费工作透明度
为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各学校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和投诉电话等,严禁将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学期末,学校要向学生家长公示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对于各项代收费,要及时与学生结算,并将使用、剩余和结算情况张榜公布,严禁克扣学生的代收费。
四、加强中小学生用书管理,进一步降低用书费用
学生用书要以我厅每年在报刊上公布的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生用书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用书目录的图书,学校一律不得为学生征订。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我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各种专题教育活动和知识竞赛,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订购读本、读物。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必须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版教材。要指导和鼓励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订购黑白版教材,以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中小学校长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好教材和教辅材料进校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室要以身作则,切实做好对中小学生用书的征订管理工作;要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课外资料,坚决予以收缴。
各地教育部门要在暑假前对本地区今年的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采取措施,切实予以纠正,自查自纠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底前报我厅财务处。根据各地自查情况,我厅将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行为,将加大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