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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09-01 00:00 浏览次数:

    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定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全省工作并不平衡,有的地方和学校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引起了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办学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教基〔2002〕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办学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加强义务教育办学管理,保障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健康进行。
    二、统一思想,狠抓落实
    近几年来,我省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义务教育办学管理的政策、文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拿出一段时间,集中进行一次深入的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并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制定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实施意见时,不得与上级文件相抵触,凡属明令禁止的事项,必须不折不扣、无条件执行。我厅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把督促、检查各地和学校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着力点。
    三、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一)各地尤其是城市市区要根据学校布局、规模和居民居住状况,合理划分学区,不留空白区域,保证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就近入学。城市地区要结合城区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有计划地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以扶持、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建立校长、教师定期流动机制,努力扩大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的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各地要逐步加大将公办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每所初中的工作力度,促进初中学校的均衡发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招“择校生”,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进行疏导。
    (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实施办学体制改革的公办中小学,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学校的性质。
    (三)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外语学校的小学、初中招生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仅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进行其它方面的测试和考试。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学科实验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坚决纠正公办中小学擅自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以及违规收费的做法。
    (五)各地要按照1998年3月2日原国家教委、公安部发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安排好流动人口的子女就学,使外来人员安心工作,体现地区文明。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七)我厅将统一规范、完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加大对学生辍学的监控力度。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准确掌握学生异动的去向,如实反映学生辍学情况,按档案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对辍学的学生要做好家访和动员工作,经做工作仍不能返校的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教学计划和进度,不得提前结束课程,让学生提前离校,不准以升学无望为由让学生提前离校。初中阶段的学生分流必须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进行。要大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科学性、进取心和责任感,不得歧视任何学生,不得粗暴对待学生,更不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把治理学校“脏、乱、差”作为加强学校常规管理的一项突出工作,争取在短时间内改善学校育人环境。今后教育厅将把学校环境和秩序作为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
    (九)要按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和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习惯养成教育,使儿童少年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十)坚持不懈、毫不放松地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别是要按照教育部和我厅的要求认真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师生的安全素质,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要取消其各项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凡违反规定的各级规范化学校一律取消称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义务教育办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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