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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2-30 16:12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日前,省教育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鲁教财字〔2021〕15号)。《办法》对我省课后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经费保障。

《办法》要求,学校课后服务要坚持公益导向,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各级财政应当将课后服务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课后服务性收费用于弥补服务成本不足,不得营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免收服务性收费。

《办法》明确,学校向学生直接提供课后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3元,其他学校不超过3.5元范围内,制定本地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经教育主管部门遴选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以收取代收费,按照公益性原则,根据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原则上每2年核定一次。

《办法》强调,为充分调动教师参与课后服务的积极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法定工作日从事课后服务,一般按照每课时不低于50元标准核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收入水平、现行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每2年核定一次补助标准。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附: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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