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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山东每年将对市级政府教育履责进行评价
发布日期: 2018-12-04 15:31 浏览次数:

 

        人民网济南12月3日电(聂俊穹)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从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教育保障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情况等五个方面,将评价内容细化为20条具体指标。

        《实施方案》指出,评价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确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人民政府,年度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1.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2.当年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

        3.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4.农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

        5.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2年下降的;

        6.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评价结果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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